02.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预先披露减持通告?
答:凭证《深圳证券生意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21条划定,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生意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抵达或者凌驾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生意日前刊登提醒性通告。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生意减持本公司持股份的,还需要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减持股份实验细则》的划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生意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妄想、备案并对外通告。